退換貨政策
- 享有7天鑑賞期: 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,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,可無理由退回商品或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,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。
- 猶豫期非試用期: 鑑賞期屬於猶豫期,而非試用期。 若商品因拆封、使用導致失去原貌或無法再販售,業者有權拒絕退貨。
- 商品完整性: 退換貨時,應妥善保留原包裝、發票及其他附件,將商品恢復為出貨時的狀態。
- 例外商品: 部分商品因性質特殊,如易於腐敗、客製化商品、已拆封的影音商品或個人衛生用品等,可能不適用7天鑑賞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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